本会章程

2023-04-26 14:32:19  浏览:2228  作者:管理员


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Rural Development Volunteer Servic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RDVSP)。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乡村振兴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围绕国家“三农”工作部署,弘扬脱贫攻坚精神,面向“三农”、面向基层,突出中西部地区、突出困难群体,聚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乡村振兴志愿服务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日常管理单位是国家乡村振兴局。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乡村振兴、公益慈善和消费帮扶信息服务平台;

(二)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项目和活动;

(三)开展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相关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四)开展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相关项目和活动;

(五)开展调查研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建言献策;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有关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三)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能力和影响力;

(五)从事或关心、支持“三农”工作;

(六)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践行本会宗旨;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珍惜和维护本会荣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履行退会手续后发布公告。

(二)自动退会。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并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通常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二)事项向会长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受会长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十九 本会设立监事会。

(一)监事会职权和义务

1.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4.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5.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6.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7.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9.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监事从会员和相关专人员中推选,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一届。本会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四)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是本会常设领导机构,对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负责。

(一)会长会议职权

1.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审议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预算;

3.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5.决定本会内设部门和专项工作部门的设立;

6.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部门、专项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议题由会长确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资产管理

三十一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二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三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五 本会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的社会团体或者相似的公益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附则

四十五 本章程经2022年4月17日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四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四十七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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